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28号),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同意加快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的批复》(京政函〔2009〕24号),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京海发〔2009〕10号),为加强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建设,促进海淀区服务外包产业发展,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以软件和信息服务为主要特色的离岸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涉及的区级财政支持资金从海淀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同时积极争取并落实国家及北京市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的支持对象包括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在海淀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培训机构。
第五条 区商务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扶持措施
第六条 积极落实国家和北京市优惠政策,为区内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争取国家和北京市的相关政策及服务外包支持资金,为企业和人才享受相关政策创造条件。
第七条 加大区级财政支持力度,对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及机构进行国际市场拓展、办公用房的购买与租赁、人才培训、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等给予补贴,具体措施如下:
(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参加境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等,在享受国家和北京市支持资金金额的基础上给予20%的资金补贴。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和机构,在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购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1000元/平米,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在海淀区服务外包示范区内新租赁办公用房的,租房补贴支持标准不超过20元/平米/月,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年。
(三)对未享受国家及北京市人才培训资金支持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000元/人的培训支持。
(四)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实际发生的国际通信专线费用,给予不超过10%的补贴。
第八条 整合要素资源,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实海淀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专项计划的有关规定,设立区知识产权举报投诉中心,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方便、快捷、专业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管理和运用的信息服务。
(二)积极推进为满足离岸外包发包方要求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数据及信息安全体系的建设和认证。
(三)积极完善服务外包企业融资环境,鼓励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境内外上市,推动政策性担保公司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四)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支持通过行业自律方式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服务外包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行业协会等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建立服务外包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服务外包统计制度,加强服务外包发展的基础数据统计及趋势分析,为服务外包企业提供市场信息服务。鼓励、支持行业协会组织开展研讨会、展示会、对接会、联谊会等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监管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支持对象申请资金支持的程序应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07〕93号)以及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当年发布的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十条 同一申报单位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区政府各部门的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各项财政支持资金,按照《海淀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海政办发〔2007〕93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向区财政局及区商务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区财政局及区商务局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单位对政府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在明确用途的基础上应加强后期监管,确保财政资金的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支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支持资金或资金使用用途与本办法的支持方向不符的,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收回已拨付财政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服务外包业务”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客户提供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和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业务改造外包、业务流程和业务流程服务外包、应用管理和应用服务等商业应用程序外包、基础技术外包(IT、软件开发设计、技术研发、基础技术平台整合和管理整合)等;“离岸服务外包”系指服务外包企业向境外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