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交通新闻网11月11日发布文章,“通运输部官员回应出租车行业改革”。
交通运输部党组成员兼运输服务司司长刘小明称,以营利为目的的“专车”“快车”,要纳入出租汽车进行规范;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乘、顺风车,要鼓励并规范行为。
记者:你刚才说鼓励并规范新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发展,具体的管理思路是什么?
刘小明:首先要界定一下网约车这个概念,目前市场上有“专车”“快车”“顺风车”等互联网出行服务产品,从业务本质上看,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专车”“快车”,这是经营性的行为,要纳入出租汽车进行规范;一类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私人小客车顺路拼车的共享模式(合乘、顺风车),这是要鼓励的,但必须规范其行为不能变相营运,成为“黑车”。
与传统出租汽车相比,“专车”发展确实存在一些优势,有值得鼓励的地方。包括:一是丰富了运输服务类型,乘客通过平台可自主选择用车服务和车辆类型,网上支付结算,改善了用户体验;二是乘客和驾驶员的供需信息通过“专车”平台更加有效对接,消除了巡游出租汽车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三是通过信息化手段和订单全过程记录,实现了对驾驶员服务的有效评价,提升了对驾驶员的精细化管理水平。这些对传统出租汽车改进服务模式和提升服务质量也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但同时,也确实存在一些亟待规范的问题。一是主体责任不清。“专车”平台大量接入非营运私家车,通过“四方协议”模式规避责任,乘客合法权益缺乏有效保障。司机背景审查不严格,缺乏必要的安全服务培训。大量私家车接入平台从事运营,车辆安全性能检验不足,存在运输安全隐患。
二是存在不公平竞争。“专车”作为新生事物,尚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而在数量调控、价格制定、车辆安全、报废管理、保险制度、税费缴纳等方面与传统出租汽车存在政策差异,形成不公平竞争,对传统出租汽车行业造成冲击。而且,还通过给乘客奖励和优惠、向驾驶员发放补贴等手段,抢占市场份额,直接正面冲击市场,打着市场经济旗号,自身却直接破坏公平竞争市场规则,扰乱正常的运输市场秩序。
三是信息安全存在风险。平台不仅掌握了大量个人电话、信用卡、车辆、地址等静态资料,还拥有市民出行、城市交通、地理信息等实时动态信息,存在个人隐私、敏感信息和国家安全信息泄露及传播的风险。
具体制度设计上,就是在《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的法律框架下,对新老业态实行分类管理,在服务方式、车辆标准、价格机制和服务标准等方面划定界限,错位经营。
比如巡游出租汽车喷涂、安装明显的出租汽车专门标识,可通过“扫马路”方式巡游揽客,也可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供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不能“扫马路”,只能通过预约方式提供服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档次应体现高品质、差异化服务要求。巡游出租汽车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等等。总体上,就是要通过构建新老业态共存的多样化服务体系,实现公平竞争、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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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