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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带一路”战略下跨境电商发展路径思考——如何构建跨境电

【承包网】 发布于 2016/6/20 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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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战略为我国外贸发展描绘了广阔前景,也被各方认为是进一步推动我国贸易发展,促进我国贸易方式转变的良好契机。企业对参与“一带一路”的积极性较高,但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较多,经济文化法律环境迥异,如何扩大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贸合作、拓展海外市场,仍然是困扰企业的主要问题。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已经成为我国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的新手段和重要推动力。2015年6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提到“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有利于‘互联网+外贸’实现优进优出,发挥我国制造业大国优势,扩大海外营销渠道,合理增加进口”。

  从全球电商市场来看,虽然现在全球主要电子商务市场仍以美国、英国、欧盟、韩国、日本为主,但是东南亚、中东、波兰、乌克兰、俄罗斯等国家的电商渗透率正在不断提高,并且当地消费者网购意愿强烈,随着中国等国家的电商企业进入市场之后,电商市场占有率将会有大幅提升。

  可以说,借助跨境电商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战略是我国中小企业首选方式。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和跨境电子商务产业交易链的建设,可以帮助“一带一路”相关区域及节点省市更加便捷地开展跨境自由贸易。

  跨境电商发展现状及瓶颈

  近年来我国已成为全球跨境电子商务增速最快的国家之一。跨境电子商务在重塑进出口贸易模式、优化要素配置、扩大国际贸易空间、加速国际贸易走向无国界贸易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2014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占整体贸易的渗透率达到14.2%,达到3.75万亿元人民币,增长率高达38.9%;2015年,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将达5.3万亿元,同比增长32%;预计到2016年,跨境电子商务贸易总额会突破6万亿,保持每年30%的增长,远高于一般外贸7.6%的增速。

  从近年来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来看,跨境电子商务正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跨境电子商务客户分散化。通过网络的延伸和信息技术特别是移动技术的不断发展,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主体越来越多。同时客户的地理位置已经不再是进行交易的主要障碍,潜在的客户可能存在于世界的任何一个角落,甚至固定客户的位置也可以随时发生变动,从而造成了客户的分散化。

  二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化。正是由于跨境电子商务客户的分散化,大部分网络商家发现单个企业所建立的企业销售网站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国际贸易的趋势,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因此应运而生。在中国这种平台化趋势明显:平台化成为零售网站的重要发展趋势之一。

  三是跨境电子商务参与主体多元化。传统国际贸易的参加者大多为规模较大、经验丰富、行业成熟的企业。但跨境电子商务的开放平台使得更多的主体加入到国际贸易中来。

  四是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小额量大化。随着跨境支付手段的多样化,中小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跨境交易都在同步发展,并逐渐成为跨境电子商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针对单个买方的购买力和购买需求而言,其单笔跨境电子交易以小额为主。

  至于跨境电商的发展瓶颈和局限,通过对十余家跨境电商平台和跨境电商卖家的调研,其普遍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一是恶性竞争。价格战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往往造成了跨境电商平台的恶性竞争,阻碍其健康发展。现有跨境电商交易的主要模式仍以“卖家网上报价、发布产品信息,买家对产品进行具体咨询后认可购买”为主。但事实上买家并不能够从卖家发布的网上信息中完全了解产品的真实情况,很可能对方存在虚假描述、夸大宣传等。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报价的透明度,买家几乎可以看到所有相似产品的报价,因此,价格战在所难免。

  二是跨境电商平台发展单一,跨境电商平台发展缺乏支持和保障线上交易的完善服务体系。相比于线下交易,线上交易流程更为复杂,且很多新型交易模式需要更专业的经营和管理团队。总体而言,跨境电商作为一种新型国际贸易模式,需要的第三方服务包括IT、营销、代运营、售后、物流、支付、金融、保险、质检、纠纷解决等衍生行业。与国际上的先进全球电商平台,我国的跨境电商平台发展依然比较单一,服务内容远不能满足平台本身的发展。

  三是相关立法滞后。我国立法机关对纠纷解决领域的立法还未到位。目前中国对于电子商务领域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和部门规范,但已经开始积极地进行有关跨境电子商务的立法。从立法内容里看,相关部门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有关电子商务实体法规范的制定上,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中争议解决机制的建立尚未到位。

  构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

  就目前而言,跨境电商的纠纷类型主要包括知识产权侵权、运输纠纷、退换货纠纷,以及购买评价纠纷四种类型。

  1.知识产权侵权。目前跨境电商中知识产权侵权主要包括图片展示的盗图现象、产品专利侵权等。由于跨境电商的准入门槛较低,所以很多刚起步的生产型和出口型企业都会选择通过跨境电商的途径拓展对外贸易。但基于网络技术发展的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潜在客户无法通过网络直接检验商品,给了卖方伪造产品外形图片、夸大虚拟陈述产品质量的机会;另一方面,网络是一个完全开放和透明的环境,如果出口的产品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话,很容易就会被权利人发现并可能面对巨额索赔。

  2.运输纠纷。跨境电商虽然缩短了买卖双方的空间距离,简化了交易成交流程,加快了整个交易周期,但货品从一个关税区通过运输到另一个关税区(现在我国的跨境电商交易仍以实物交易为主,纯数字交易数量较小),仍然需要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因此,在实践中,卖方和买方之间往往会因为发货时间、运输的长短问题或者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损害发生纠纷。这一纠纷的比例,在我们调研的企业中大概占所有纠纷类型的60%左右。

  3.退换货纠纷。不同于实体商店也不同于传统大宗贸易,跨境电商的买家只能通过文字与图片来了解商品,为保障消费者权利,一般跨境电商平台都会允许买方在收到商品后的一段时间内进行退换货。而在退换货过程中,双方往往就商品已经被使用、是否为人为破坏、退换货的费用承担等问题产生纠纷。

  4.购买评价纠纷。“购买评价”是电子商务平台为了让买卖双方更加了解对方,并让其他还未购买商品的潜在买家能够更加了解商品与描述是否相符、商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的一种新型机制。这种评价方式在传统货物买卖中很难体现,但借助网络技术,使得购买评价成为买家决定是否购买网上商品的重要因素。正因为购买评价有着如此重要的作用,所以买卖双方往往会因为购买评价产生纠纷,例如卖方认为买方的购买评价存在诽谤、互打差评等。

  随着跨境电子商务交易量的逐步增多,有关的贸易纠纷必然会随之而来。因为跨境电子商务既不同于以往的国际贸易,又不同于普通的国内消费者买卖,对于买卖双方而言是一种更为新颖的买卖模式。如何建立完善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更快捷、更经济、更公正地解决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纠纷,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首先,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可以增进交易方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信任,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和发展。其次,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也可以帮助中小型企业更快地进入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并在产生争议时,减少它们在与其他国家可得到更多法律和司法资源并且商业上老练的相对方打交道时所处的劣势。最后,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明确对消费者购买不满意商品后的权利救济措施,保障消费者获得公正及时处理争议的权利。

  如何构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

  (一)设置目标

  从本质上说,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是跨境电商交易的衍生服务,与物流服务、支付服务等相同。因此,建立适用于跨境电商的纠纷解决机制旨在优化跨境电商的经营环境,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利,完善跨境电商的服务网络和服务体系,预防和减少应互联网跨境交易而引发的纠纷。该纠纷解决机制整合了协商、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为企业、平台以及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纠纷解决服务。

  (二)优选路径:线上替代性纠纷解决

  作为传统国际贸易新的发展模式,跨境电商不同于传统贸易的特征导致了传统国际贸易法规则不能完全引导和规制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国际贸易行为。客户的分散化直接导致的问题是商家有可能会随时面临来自全世界各国的诉讼,通过司法机制解决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高成本令人望而生畏,且存在着诸多规则障碍。

  正因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存在很多困难,各国都偏向于将协商、谈判、调解和仲裁、模拟法庭等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作为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主要方式。

  是否将信息技术引入替代性纠纷解决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传统认为替代性纠纷解决主要依靠双方的充分沟通以及第三方的中间斡旋,而仅仅依靠信息技术无法达到传统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优势,达到定纷止争的结果。事实上,信息技术在提高纠纷解决效率、获得争议各方的信任方面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信息技术其通过一系列的信息保存和处理技术可以将在跨境电商交易中的所有基本交易信息得以长时间保存,因而,基于对电子信息技术的肯定和信任,双方对于电子证据将较少提出异议,这也将促成纠纷的快速解决。此外,信息技术在纠纷解决中扮演着类似独立第四方的角色,可以缓和争议各方的对立情绪,帮助双方更快更高效地解决纠纷。

  从信息技术与替代性纠纷解决相结合的实践来看,有两个较为成功的案例。一是Ebay的内部调解系统,其在广泛调研和精密设计的基础上,利用信息技术快速对当事人提交的纠纷类型进行分类,并针对不同的类别提出不同的自动解决方案,这些自动解决方案往往在实践中已经被大多数当事人所认同。二是美国CyberSettle争议解决网站。该网站主要通过信息技术设计某种背对背调解程序,在责权明晰仅仅索赔数额有争议的案件中鼓励双方当事人给出心理报价,只要双方报价方案的差距小于特定的范围或一定的数额,调解结果就是系统自动给出的中间价。

  因此,将这一替代性解决方式通过网络信息技术在网上直接进行,即网上争议解决机制,不但能够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上交易无缝对接,而且也加快了解决争议的进程;更好地保护中小企业和普通消费者的利益,不至于让他们在国际诉讼中花费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三)构成要素分析

  在争议解决机制中引入网络技术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涉及到实质性的法律问题。建立网上争议解决机制的要素包括争议解决平台建设、私人执行机制、实体法适用、仲裁协议有效性等方面。

  (1)平台要素:与第三方争议解决平台的合作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从本质上仍然是法律体系下的纠纷解决机制,应当需要遵循法律的一般原则,即正当程序原则,因而跨境电商平台与纠纷解决平台或者机构应当是怎么样的关系也成为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设立的一个重要问题。

  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制与跨境电商平台的国际上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跨境电商平台与纠纷解决平台合二为一的模式。最有名的就是eBay模式。eBay拥有自己的内部纠纷解决系统解决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其处理方式是为双方提供在线谈判程序通过互相交流沟通解决分歧。但eBay的内部纠纷解决系统并不是完全的可复制,因为对于中小型的跨境电商平台而言,要建立起完善的内部纠纷解决制度并拥有专业的纠纷解决调查小组和办案人员并非易事。

  因此,国际上另一种模式为跨境电商平台与纠纷解决平台相互独立的模式。如SquareTrade以及Modria纠纷解决平台。在eBay发展初期,其还未具备上述条件时,一直是由SquareTrade帮助其解决电子商务纠纷的。

  综上所述,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平台可以按需要区分为内部争议解决平台和独立第三方争议解决平台的建设。首先通过内部争议解决平台提供买卖双方友好协商的环境,为快速解决争议提供便利。在协商、谈判无法达成有效协议时,则可以通过与独立第三方解决平台的合作,由买卖双方选定中立人进行网上调解或仲裁。网上争议解决平台可以是开放平台,如互联网网站、论坛,也可以是封闭平台,如内联网或内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甚至可以借助于谈判软件等方式使得整个网上争议解决程序更加规范和高效。

  (2)执行要素:信用评价机制为补充

  网上仲裁裁决可以根据《纽约公约》在国际范围内获得承认和执行,但网上协商、网上调解所达成的协议无法利用《纽约公约》的执行机制。切实可行的补充执行方式是通过包括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信用等级制度、网络评价制度、互相评分制度等私人执行方式,鼓励当事人服从争议解决结果,自觉履行仲裁裁决或调解协议。这样的评价体系不但适用于跨境电子商务中的商家,同样也适用于买方,总体而言对商家更为关键。

  目前,此类制度已广泛运用于各大网络购物平台,如淘宝、亚马逊等,但缺乏将平台信用评价体系与争议解决执行机制相联系的制度。私人执行方式看似“软法”机制,不能强制要求当事方对裁决、协议自觉进行执行,但商誉评价所具有的威慑力是任何网络商家所不敢忽视的。

  (3)实体法要素:法律适用

  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是决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也是买卖双方非常关注的问题。但鉴于各国法律有关电子贸易以及消费者立法的不同,适用一方当事人所在国的法律往往不被双方所接受。在国际法律实践中,进行网上仲裁、网上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应当适用的法律做出约定,同时也允许在争议中适用商人习惯法。

  事实上在网上调解和网上仲裁程序中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或是商人习惯法是快速、高效、公平解决争议的良策。建议网上争议解决机制采用公平原则、行为守则、统一通用规则等商人习惯法规则作为实体法,从而避免在解释适用法规则时可能出现的复杂问题。

  因为网上解决处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可以在合同条款基础上裁决,诉诸复杂法律规则的必要性较小。因此,网上争议解决所需要的只是一套适用于基本事实的一般法律原则,这样就可以避免处理法律适用和管辖权问题。这一观点也被联合国贸法会所认同。

  (4)有效性要素:关注各国消费者立法的不同

  网上仲裁方面,由于世界各国有关消费者保护的立法多带有政策性规定,有些国家的国内法明令禁止争议发生前订立消费者仲裁协议。如何使网上仲裁规则既能有效地为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的消费者和商家提供权益保障,同时又不违反有些国家禁止争议发生前订立消费者仲裁协议的规定,成为需要探讨的问题。

  联合国贸法会对该问题的提议是,采用双轨制为基础拟订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其中一个轨道以仲裁结束,另一个轨道则不以仲裁结束,而是以中立人提出的不具约束力的“建议”结束。

  双轨制的适用由买方自我确认并进行选择。双轨制的优点是,一方面使得网上仲裁在不违反他国国内法的前提下依然能够有效进行,发挥仲裁裁决约束力和终局性的特点。防止一方当事人违反网上协商或调解协议,单方面将争议再次提交至法院解决,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另一方面,双轨制的做法也尊重了交易双方的选择权,避免出现因为违反有关仲裁协议有效性的国内法规定,而使得做出的仲裁裁决无效或无法执行。【本文是苏州市2015年第二十六批科技发展计划(软科学委托研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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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苏州市贸促会会长、苏州市商务局副局长 管爱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