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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综合经营发展与监管

【承包网】 发布于 2014/12/27 23: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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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达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情况

  回顾历史,发达国家金融业综合经营主要经历了几个阶段。20世纪30年代以前,各国没有明文限制金融业综合经营,在市场竞争推动下,自发形成了综合经营的局面。1929~1933年大萧条后,分业经营成为各国监管机构的共识,各国纷纷出台措施,严禁商业银行从事投资银行等高风险业务。美国1933年出台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标志着全球进入分业经营阶段,这一格局一直持续到20世纪80年代。此后,受金融自由化浪潮以及金融“脱媒”趋势的推动,各国相继放松了对综合经营的管制。20世纪80年代,英国撒切尔政府实行金融大变革,商业银行通过跨业并购开展综合性金融服务。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西方主要国家限制综合经营的最后一道藩篱被拆除。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国际金融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重组和调整,各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做了相应调整和改变,但总体上全球金融业综合经营潮流没有改变,甚至出现高盛、摩根斯坦利等传统投资银行获得商业银行牌照的现象。

  一是主要发达国家和相关国际金融组织改革强化了监管规则和标准,弥补监管漏洞。美国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其中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业并购的监管,包括完善资本充足性管理、限制可能造成集中度过高的大型金融兼并活动、对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进行限制、提出“沃尔克规则”(the Volcker Rule)、禁止银行从事自营性质的投资业务(Proprietary Trading)、对银行投资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规模进行限制。欧洲议会通过了新的金融监管法案,欧盟委员会下设的银行业结构改革高级专家团建议在银行集团内部由相互独立的“交易实体”和“存款银行”分别开展特定的高风险交易业务和存贷款业务。英国政府于2010年6月成立独立银行业委员会(ICB),该委员会于2011年9月发布最终改革方案建议报告,提出了“围栏”(Ring fencing)法则等结构性改革措施,要求隔离零售银行业务与投行业务,增强银行吸收损失能力,将大银行及零售银行最低资本充足率提高至10%等。

  二是金融控股公司逐步回归核心业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使金融控股公司遭受沉重打击。为摆脱困境,一些大型金融集团重新审视发展战略,逐步剥离非战略性的业务单元,业务重心开始向符合自身竞争优势的核心业务回归。例如,英国主要金融控股集团将现有业务分为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包括零售和公司银行业务、财富管理业务、全球银行和市场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其他全部为非核心业务。今后将重点发展核心业务,对于非核心业务,将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出售等方式逐步进行处置。

  三是金融监管体制重新调整,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作用进一步增强。英国分拆了金融服务局的监管职能,金融稳定和监管职能由新设立的金融政策委员会、审慎监管局、金融行为局三个机构承担,其中审慎监管局成为英格兰银行的子机构,主要职责是审批存款类机构、保险公司以及指定的投资公司的业务和相应的审慎监管,英国政府还将进一步增强审慎监管局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美国设立了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负责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明确了美联储在系统性风险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欧盟改革后的新的监管框架包括两个欧盟层面的金融管理机构。欧洲系统风险理事会负责金融稳定和宏观审慎监管。欧洲金融监管体系包括欧洲银行管理局、证券及市场管理局、保险和职业养老金管理局等,负责与各国监管机构配合,从事机构层面的微观审慎监管并履行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2013年9月12日,欧洲议会通过“单一监管机制”,银行监管机制将由欧洲中央银行、各国银行监管机构和欧洲银行管理局共同组成,形成一个三层监管框架。欧洲中央银行将主要负责监管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在必要时接管全部银行的监管。部分中小银行的监管将由各成员国银行监管机构独立执行。欧洲银行管理局则负责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则,解决监管争议等。

  总的看来,各国对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审慎监管与行为监管分离开来,监管部门协调得以加强,中央银行重新获得金融机构监管权,其宏观审慎监管作用进一步增强。监管改革还进一步严格了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完善跨业经营的风险隔离和防火墙机制,并表监管更加健全,监管协调更为有效,提高了综合经营模式的活力。

  中国综合经营格局

  早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金融业曾经历了多元化经营发展阶段,当时由于规则缺失、内控不健全、会计准则不完善、监管不到位,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在这一特定的历史背景下,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证券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管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进一步明确了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随着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相继设立,“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逐步得以确立。

 编辑:贺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