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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每年投入1000万元扶持电商发展

【承包网】 发布于 2014/12/28 9: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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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近日漯河市出台的《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扶持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中获悉,市政府每年安排财政资金1000万元扶持电子商务发展。

  《办法》规定,对围绕漯河市主导产业、专业市场和家政生活服务等领域创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传统企业分离成立独立的电子商务法人企业,对项目系统软件实际投资额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对面向消费者的专业网络购物平台,按年交易额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面向企业间交易的专业电子商务平台,按年交易额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服务类电子商务平台,按年交易额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新引进入驻市级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租赁场地运营的电子商务企业,按其实际租用面积给予连续三年的租金补助;对境内外知名电子商务企业在漯河登记注册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通过B2B形式的经营主体,按年交易额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通过B2C、C2C等形式的经营主体,按年交易额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园区(基地)和楼宇内用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总体办公使用面积分别在15万平方米以上和4000平方米以上,电子商务基础配套设施基本完善的,按其配套设施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每自主吸纳一家电子商务企业入驻,给予运营主体1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给予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基地、楼宇)运营主体租金评估价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专业行业商会(协会)组建具有公共服务性质的行业电商联盟,达到联盟企业数50家以上,给予运营主体(如服务中心)10万元的补助;支持配套设备投入,支持在专业网站开展行业电商宣传推广等,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    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大专院校或电子商务企业(园区、基地)设立电子商务技术研发与人才培养公共服务平台,对其相关的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建立电子商务物流公共服务平台,物流场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者,对其配套设施投入按照实际固定资产投入额(基建和土地款除外)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获得省级及以上财政扶持政策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按获得国家、省补助额1∶1和1∶0.5给予配套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评定或开发项目获国家、省级政府部门表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每年开展“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评选,对入围企业优先安排项目申报及政策资金扶持。

 编辑:刘月